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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 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

稿件来源:宁夏法治报    发布时间: 2024-07-05 10:22:10

  作为义务教育机构,学校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、教育服务的基础上,还负有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素质教育和安全教育的义务。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件诉至法庭,如学校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管理教育义务的,则应对受伤学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
  ■案例回放

  刘某某与高某某均系在校小学生。2023年5月5日,两人打扫班级卫生时,刘某某不慎将拖布水甩到高某某裤腿上,随后二人在卫生间清洗拖布时发生口角及推搡,导致刘某某左手手指受伤,入院诊断为指骨骨折、骨骺滑脱,住院治疗4天。2023年8月14日,刘某某因涉案伤情再次住院治疗1天,诊断为左手环指骨折术后关节骨折增生,医嘱建议一人长期陪护。刘某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,产生医疗费7776.65元。2023年9月28日,刘某某通过某律师事务所就伤情进行三期鉴定,鉴定意见为刘某某本次损伤后护理期为30日、营养期30日。因受伤后未得到任何赔偿,刘某某将高某某监护人及学校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情后,根据高某某监护人、学校和刘某某自身的过错程度,确定了赔偿责任的比例。经依法计算刘某某的各项损失为17027.61元,判决高某某监护人按50%、学校按30%向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;刘某某自身则承担20%的责任。

  ■以案说法

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公民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人格权依法受法律保护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项:一是关于刘某某受伤,刘某某与高某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;二是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,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法院结合庭审查明的案情,确认高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造成刘某某手指受伤,双方均有一定责任,故酌定高某某承担50%、刘某某承担20%的侵权赔偿责任。又因高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,应由监护人李某某代替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打架导致伤害的事件,学校是否向受伤一方承担赔偿责任?对此,民法典第1200条明确规定: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
  本案中,刘某某与高某某系在校内清洁卫生时发生厮打,学校作为教育机构,不仅要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责任,还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管理、服务和保障的义务。学校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尽到管理职责,故在其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法院综合案情酌定其承担30%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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